一、组织机构
社会与心理学院2019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构成如下:
主任委员:辛自强(院长)
委员:陈钰(院党委书记)、李国武(研究生导师、纪委书记、副院长)、丁志宏(研究生导师、副院长)、王建民(研究生导师、社会学系系主任)、张红川(研究生导师、心理学系系主任)、赵然(研究生导师)、包胜勇(研究生导师)、窦东徽(研究生导师)、方舒(研究生导师)、林存银(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纪委委员)
学生代表:陈璇(研究生会主席,研究生代表)、张亚锋(17级学硕班班长,研究生代表)、苏建鹏(18级学硕班班长,研究生代表)、林子博(18级应用心理专硕班班长,研究生代表)、张灿东(19级社会学、人口学学硕班班长,研究生代表)、王浩(19级应用心理专硕班班长,研究生代表)、杨宇明(19级社会工作专硕班班长,研究生代表)、丁书恒(19级心理学学硕班班长,研究生代表)
二、参评对象和申请条件
(一)参评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学习成绩优异、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全日制研究生。[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号)精神,2016年11月30日前录取的研究生录取类别须为非定向或定向(骨干非在职)方可参评]
(二)申请条件
详见《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校发〔2019〕142号) “第二章”中的相关规定,本办法可于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网站“规章制度”栏“奖助工作”条目内下载查看。
三、奖励标准和名额
(一)奖励标准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
(二)名额
学院拟定名额2人。考虑到学科差异,名额分配如下:社会学、人口学学硕和社会工作专硕1名,心理学学硕和应用心理专硕1名。其他符合评审条件、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可由学院推荐,参加学校的统一评审。
四、具体安排
(一)《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公示
时间: 10月10日-11日
方式:社会与心理学院网站
对本细则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间反映至学院评审委员会。
办公地点:中财大厦1007办公室,办公电话:62288653
(二)申请流程
符合申请条件的同学如实填写《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于10月18日前提交至学院南路校区中财大厦10楼1007办公室林老师。
证明材料提供方式应参照《关于开展2019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研字〔2019〕72号)附件8的相关要求。
(三)评审、审定及结果公示
1.学院评审及公示
学院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评审结果公示时间: 10月21日-25日(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期不得晚于10月28日,公示结果应包含推荐至学校参加统一评审的研究生名单)
公示方式:社会与心理学院网站
2.学校审定及公示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审定结果公示方式:学校OA系统、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网站
(四)申诉流程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申请书应包含申诉学生的姓名、学号等基本信息,申诉请求,事实与理由,以及申诉学生的签名),评审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述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学生予以书面回复。如申诉人对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回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提请裁决申请书应包含提请裁决学生的姓名、学号等基本信息,提请裁决请求,事实与理由,以及提请裁决学生的签名,并另附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交的申诉申请书复印件和评审委员会书面回复复印件),评审领导小组应在接到提请裁决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提请裁决学生予以书面回复。
学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地点:中财大厦1007办公室,办公电话:62288653
学校领导小组联系方式以学校公示通知为准。
五、工作要求
1.评审委员会主任负责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评审,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要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2.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3.在研究生满足基本申报条件的情况下,评审委员会对研究生的科学成果量化考核得分排序,根据排序高低确定学院初评结果和推荐名单;对特殊情况,由评审委员会议决。
4.同等条件下,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乃至全国产生较大影响者;获校级及以上奖励(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除外)或荣誉称号者;科研成果质量较高者优先考虑。
5.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本办法由社会与心理学院负责解释。
社会与心理学院
2019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