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发展学院依照中央财经大学校发〔2014〕127号《 关于印发< 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学术立院”的发展宗旨,特制定本办法。
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其宗旨在于充分发挥国家奖学金在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导向作用,激励研究生求真务实、勤奋笃学、专心科研、积极进取。对于我院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科研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5.提出申请前,研究生在读期间所有课程成绩排名位于所在专业(社会学、人口学、社会心理学)前50%。
在CSSCI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期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且申报者必须为第一或第二作者,以“中央财经大学社会发展学院”为申报者署名单位。
1.第一作者论文:CSSCI或CSCD索引刊物(不含扩展版)一篇记1分,学校认定的A类期刊记1.5分,AA类、SSCI、SCI论文记2.0分,AAA类记3.0分。
2.第二作者论文:在第一作者论文记分的基础上乘以0.7来计分。
3.专著和教材封面出现的第一作者记2.0分,第二作者1.4分。
4.获得校级奖励的第一负责人记0.5分,获得市级奖励的第一负责人记0.8分,获得国家级奖励(荣誉证书须加盖国徽章,此奖励不含国家奖学金)的第一负责人记1.0分。
5.以上所称科研成果或各类奖励的获取时间均为研究生在读期间所致。
考虑到文理之间的差别,社会学和心理学研究生获奖人数名额应该在学科之间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学院决定。
1.研究生发表的科研成果和获得的奖项等署名必须为中央财经大学,学术期刊级别按成果发表当年的《中央财经大学核心期刊目录》进行认定。同一成果只能用于同一个年度的申请。
2.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请使用。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一)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二)在校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三)申请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四)超出学制期限基本年限的;(五)未缴纳学费或未注册的;(六)一门必修课或选修课考试(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七)申请参评学年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当年参评资格:(一)申请材料内容不齐全的;(二)申请材料有弄虚作假的;(三)参评时重复使用已获该奖项申请材料的。
我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委员会主任:张杰
委员:姜涛、辛自强、杨敏、王积超、李远行、李国武、赵然、翁学东、林存银、祁静(2012级研究生,第二届院研究生会主席)、陈姝妤(2013级研究生,第三届院研究生会主席)
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组织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1.评审委员会执行主任负责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评审,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要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2.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3.在研究生满足基本申报条件的情况下,评审委员会对研究生的科学成果量化考核排序;对特殊情况,由评审委员会议决。
4.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领导小组提请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