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构成
社会与心理学院2025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构成如下:
主任委员:李国武(院长)、吕杰(院党委书记)。
委员:窦东徽(研究生导师、副书记)、张红川(研究生导师、副院长)、王建民(研究生导师、副院长)、孙薇薇(研究生导师、社会学系系主任)、方舒(研究生导师、社会学系副系主任)、孙铃(研究生导师、心理学系系主任)、张丽(研究生导师、心理学副系主任)、林存银(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主任)。
研究生代表:研究生在读各年级各班班长。
二、参评对象和申请条件
(一)参评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道德品质优良、学习成绩优异、科研成果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的全日制研究生。
(二)申请条件
详见《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校发〔2021〕99号) “第二章”中的相关规定,本办法可于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网站“规章制度”栏“奖助工作”条目内下载查看。
三、奖励标准和名额
(一)奖励标准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
(二)名额
学院拟定(推荐)名额3人,候补名额1人。
四、具体安排
(一)《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公示
时间:10月9日、10日(2个工作日)
方式:社会与心理学院网站,学院公告栏
如对本细则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间反映至学院评审委员会。
办公地点:学院楼9号楼222室,办公电话:61776485。
(二)申请流程
符合申请条件的同学如实填写《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各班汇总完毕后,以班级为单位,于10月13日下午5点前提交至学院楼9号楼222室,办公电话:61776485。
证明材料提供方式应参照《关于开展2025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附件8“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人员情况表填写及材料提供说明”的相关要求。
(三)评审、审定及结果公示
1.学院评审及公示
学院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10月15日)。
评审结果公示时间:10月15日-21日(5个工作日)
公示方式:社会与心理学院网站、学院公告栏
2.学校审定及公示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审定结果公示方式:校园门户,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网站
(四)申诉流程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申请书应包含申诉学生的姓名、学号等基本信息,申诉请求,事实与理由,以及申诉学生的签名),评审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述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学生予以书面回复。如申诉人对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回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提请裁决申请书应包含提请裁决学生的姓名、学号等基本信息,提请裁决请求,事实与理由,以及提请裁决学生的签名,并另附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交的申诉申请书复印件和评审委员会书面回复复印件),评审领导小组应在接到提请裁决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提请裁决学生予以书面回复。
学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地点:学院楼9号楼222室,办公电话:61776485
学校领导小组联系方式以学校公示通知为准。
五、工作要求
1.评审委员会主任负责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评审,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要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2.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3.在研究生满足基本申报条件的情况下,评审委员会对研究生的科学成果量化考核得分排序,根据排序高低确定学院初评结果和推荐名单;对特殊情况,由评审委员会议决。
4.同等条件下,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乃至全国产生较大影响者;获校级及以上奖励(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除外)或荣誉称号者;科研成果质量较高者优先考虑。
5.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本办法由社会与心理学院负责解释。
社会与心理学院
2025年10月9日
社会与心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等文件精神和《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校发〔2021〕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评审细则。
一、基本条件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道德品质优良、学习成绩优异、科研成果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的全日制研究生。申请者需满足如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二、认定与评分办法
所有满足基本条件的申请者均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并提交学术成果。参照《中央财经大学科研项目与成果认定办法》《中央财经大学期刊目录(2019版)》,对国家奖学金学术成果进行认定与评分。按照分数累加得分排名,从高到低进行评选。评分指标体系如下:
1.科研项目认定与评分
科研项目分为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校级科研项目三类:纵向科研项目指经具有科研规划常设职能的主管部门批准立项,且经费来源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研究项目。纵向科研项目的认定以项目立项通知书为准。横向科研项目指除上述具有科研规划常设职能的有关政府部门之外的国内外各渠道来源的项目(课题)。横向科研项目的认定以签署科研合作协议或合同,且经费到达学校财务账户为准。校级科研项目为学校正式立项,发布立项通知,且有经费支持的非竞赛类科研项目。
研究生主持或参与各类纵向与横向科研项目(项目申请署名单位须为中央财经大学,参与科研项目须由项目主持人出具书面签字证明),均予以认定。主持或参与多项项目,取最高分。
(1)10分:主持各类校级项目。
(2)3分:参与A+、A、B+、B、C+、C类纵向项目。
(3)2分:参与D、E、F类横向项目。
(4)1分:参与各类校级项目。
2.学术论文认定与评分
学术论文主要指作者阐明学术观点、开展调查研究类的科研成果,且独立成篇,具有较强的学术性和研究性,包括公开发表的期刊论文、文集论文(含会议论文)等。期刊论文指在具有合法刊号并公开发行的连续性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具有国际刊号(ISSN)或国内刊号(CN)。海外刊物原则上应可检索。文集论文(含会议论文)指以论文集和以书代刊形式公开发表的论文,以国际标准图书编号(ISBN)为鉴定依据。公开发表的访谈、书评、会议综述、学术动态、摘要等不认定为学术论文。用稿通知或未加盖公章的证明不认定为学术论文。在线发表或出版的学术论文可认定为学术论文。期刊论文按《中央财经大学期刊目录》分类分级;文集论文(含会议论文)按C类期刊文章计分。
对研究生学术论文的认定,中文成果仅包含研究生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撰写中文学术论文,但前序作者均为其导师或导师组成员(须已备案),研究生视同为第一作者。研究生撰写外文学术论文,且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共同第一作者、共同通讯作者,视同为第一作者。外文学术论文作者顺序按照姓氏首字母排序且作者人数不超过4人的情况下,所有作者均视同为第一作者。所有类型的学术论文,第一署名单位均须为中央财经大学。每项成果仅能认定一次。
研究生撰写各类学术论文,均予以认定。撰写多篇论文,可累计加分。
(1)100分:中英文AAA类期刊文章。
(2)40分:中英文AA类期刊文章。
(3)20分:中英文A类期刊文章。
(4)5分:中英文B类期刊文章。
(5)2分:中英文C类期刊文章、文集论文。
3.学术著作认定与评分
学术著作主要指由正式出版机构公开出版发行的、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等完整图书在编目录数据的研究成果,包括学术专著、皮书/发展报告、编著、译著、教材、工具书/辅导书、古籍整理、科普读物等。研究生独立或参与撰写学术著作(封面、版权页标注姓名且署名单位为“中央财经大学”),且字数不少于10万字,予以认定。撰写学术著作中的篇章不作认定。已有版号但尚未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可认定为科研成果。每项成果仅能认定一次。
研究生撰写各类学术著作,均予以认定。撰写多本著作,可累计加分。
(1)30分:独立撰写学术著作。
(2)10分:参与撰写学术著作。
4.知识产权认定与评分
知识产权成果主要指依法享受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成果,包括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等(依法获得授权证书且专利权或著作权人为“中央财经大学”)。
研究生作为第一署名人获批知识产权,且与所学专业相关,一律计5分。获批多项知识产权,可累计加分。
5.应用成果认定与评分
应用成果主要指未公开发表但被党委和人民政府部门采纳应用或相应级别领导批示的研究成果,包括领导批示、成果采纳、内参文章,以及通过转移转化产生实际经济效益的成果(以下简称转化成果)等。应用成果依据证明材料进行认定。因涉密无法出具相关材料的,不作认定。对研究生应用成果的认定,仅包含研究生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但前序作者为其导师或导师组成员(须已备案),研究生视同为第一作者。每项成果仅能认定一次。
研究生发表各类应用成果,均予以认定。发表多项成果,可累计加分。
(1)100分:P1类成果批示、C1类成果采纳、N1类内参文章。
(2)40分:P2类成果批示、C2类成果采纳、N2类内参文章。
(3)20分:P3类成果批示、C3类成果采纳、N3类内参文章、Z1类转化成果。
(4)5分:P4类成果批示、C4类成果采纳、N4类内参文章、Z2类转化成果。
(5)2分:C5类成果采纳。
6.科研获奖认定与评分
科研获奖分为国家级奖、部级奖、省级奖和其他奖(不包括学会级奖,不包括教学类、人才类奖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获奖须有中央(国务院)部委、省级人民政府公章(非司局部门公章)。经过教育部认定的全国性基金奖项可视为部级奖。校级非竞赛类、非奖助学金类科研获奖视为其他级奖。对研究生科研获奖的认定,仅包含研究生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但前序作者为其导师或导师组成员(须已备案),研究生视同为第一作者。每项成果仅能认定一次。
研究生获得各类科研奖项,且与所学专业相关,均予以认定。获得多个奖项,可累计加分。
(1)50分:国家级奖。
(2)30分:部级奖。
(3)20分:省级奖。
(4)5分:其他级奖。
三、注意事项
1.研究生的同一成果只能用于同一个年度的申请,不得重复使用。
2.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请使用。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4)超出基本学习年限的;
(5)未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缴纳学费或注册的;
(6)参评学年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
(7)参评学年(一年级学生除外)有必修课或选修课考试(考核)成绩不合格的记录。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当年参评资格:
(1)申请截止后,申请材料内容不齐全的;
(2)申请材料有弄虚作假的;
(3)重复使用已获该奖项申请材料的。
5.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社会与心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在核对学术成果后,综合委员意见进行评审。
四、本评审细则由社会与心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社会与心理学院
2025年10月9日